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。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案涉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,后双方以张某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。
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;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,由经常居住地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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